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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公务员体检新的标准已经上线,大家知会

时间:2022-06-30 来源:www.tijpioneer.com 点击:
2022公务员体检新的标准已经上线,大家知会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
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
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
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
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
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
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
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
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
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
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
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
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
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
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
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
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
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
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
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
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
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
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
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
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
、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
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
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
(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
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
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
[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
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
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
(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
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
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
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
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
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
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
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
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
、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
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
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
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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