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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体检关于骨髓炎的条文解释

时间:2023-11-17 来源:www.tijpioneer.com 点击:
关于骨髓炎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15.1  条文解释
本条款的实际含义是:四肢长管状骨、躯干骨及手部掌、指骨的慢性骨髓炎,尤其是伴有慢性窦道、髓腔内死骨形成或关节活动受限者,均不合格。而排除进行性发展趋势的慢性局限性骨髓炎,可视为体检合格。
慢性骨髓炎大多数是由急性骨髓炎转归而来,这种转变是一个逐渐发展变化的慢性过程,二者间并没有明确的时间界限。慢性骨髓炎虽然急性症状不明显,尤其是全身症状已缓和甚至消失,但其局部病理变化仍在继续,若不完全彻底清理病灶,清除死骨,一旦体质下降、过度疲劳、营养不足、全身或局部抵抗力降低,就会引起急性发作,从而疾病将年复一年地在缓解和急性发作间转化,这势必影响到患者的生活、工作。若瘘管长期不愈,脓液反复刺激皮肤,还可诱发鳞状上皮细胞癌,故在体检中发现此类患者应视为不合格。
指骨骨髓炎虽然发病率低,但是发病后对于手的掌指、指间关节的活动影响较大,从而使手的功能发生障碍,故同样视为体检不合格。
慢性局限性骨髓炎,因其发病局限、症状轻微,而手术治疗较为容易且疗效好,易于痊愈,因此可视为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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